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咸宁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5〕24号)、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咸职改办〔202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和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工程中、初级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质量、计量、标准化岗位上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岗位上,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物制药、制药机械、药用包装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技术、质量控制、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包括按政策规定延迟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影响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之前)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或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五)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当年同一系列(专业)只能申报评审一次。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一)各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均按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申报评审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可登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服务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评审条件)。
(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精神,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中级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且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符合《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直接认定条件和其他相关免试政策的人员除外。援派人员免于水平能力测试,在援派工作期间也可在受援地参加评审。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推荐时同步提供《2025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4.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5.中央、鄂在咸等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委托评审。
(二)申报方式
全市申报质量计量标准化和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进行申报。评审选择“咸宁市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或“咸宁市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网上审核通过后再由单位集中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必须与网报材料保持完全一致,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应同时上报经单位核实的《2025年度咸宁市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2)一式1份及电子文本。
(一)个人网上申报(7月25日至8月25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3),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推送至用人单位。所有证书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审核,签署“真实有效”意见,审核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市职改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人需下载评审表和一览表并打印递交纸质版本。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材料提交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三年不得申报。
(二)用人单位网上审核(7月25日至8月29日)。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学历、工作岗位、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等负审核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相关业绩等材料)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4)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出具《公示推荐证明》(附件5)后,用人单位登录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及业绩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并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本专业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并推送到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环节是推荐单位必经程序,凡推荐(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的,出现问题实行倒查追责。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职改办网上审核(8月29日至9月11日)。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过程进行监管和审核,登录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重点审核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岗位等基本条件及业绩材料、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劳动关系(核查申报人员近一年工资银行发放流水账单、社保费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四)评委会办公室终审(8月29日至9月18日)。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终审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五)市职改办抽查审核(9月12日至9月22日)。市职改办对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重点抽查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
(六)纸质材料报送(9月20日至9月30日)。职称申报纸质材料由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咸宁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民营企业用人单位(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代理机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等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单独报送。
(七)评审发文。评委会办公室在申报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本年度评审文件、评审工作方案报市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公示、评审方案、评审会议程、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情况。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评审情况、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问题线索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报市人社(职改)部门确认发文。
(二)强化源头治理。各申报人员、审核人员等应将诚信放在首位,把纪律挺在前面,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网上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虚假宣传“押题包过、代办包装”的中介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要加大对虚假刻意包装材料等问题的甄别鉴定。申报人所有工作业绩、表彰奖励、科研成果、课题研究、论文发表、学术成果、专著等均应是获得现有职称后所取得的。
(三)提高服务效能。本年度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各地人社(职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审核、推送及纸质材料报送等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时间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要大力宣传职称网上申报和电子证书信息查验渠道、方式,积极做好解释答疑工作;评委会办公室收到评审结果确认发文后,提交系统推送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职称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咸宁市职称评审责任制度〉〈咸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通报制度〉的通知》(咸职改办〔20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咸人社文〔2024〕7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审核、评审操作流程,严格落实“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职称申报评审责任制度,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持续加强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全环节、全过程、全方位实施重点防控,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网上审核推送、纸质材料审核或未正确完成网上审核推送、纸质材料审核,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纸质材料,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评审期限的,将责任倒查,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2)3号)、《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关于印发〈咸宁市职称评审责任制度〉〈咸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通报制度〉的通知》(咸职改办〔20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咸人社文〔2024〕7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市人社(职改)部门将会同评审委员会持续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全环节、全过程、全方位闭环式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评审工作进行随时、随机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一)纸质申报材料
参照《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目录》(附件6)整理,网上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纸质材料。相关表格可登录湖北省人社厅网站“服务专栏”内查找“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点击“表格下载”查看下载。
(二)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任职时间和聘任时间按实足年限计算;申报人工资流水、业绩材料、表彰奖励、科研成果、课题研究、论文发表、学术成果等均以网报截止之日(2025年8月25日)为准。
(三)年度考核及考核等次时间计算
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提供近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年度考核表以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为准),编制外人员由单位出具相应年度考核的结论意见;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近5年的年度考核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出具相应年度考核的结论意见;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用工单位出具相应年度考核的结论意见;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由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相应年度考核的结论意见。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年份后,任职年限再累计计算。
(四)评审费标准
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5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60元。报送材料时由各县(市、区)和各单位统一缴纳(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审核不通过人员的评审费一律不予退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地址:咸宁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和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301办公室)
联系人:陈 途 18827092313
邹晓红 18007131144
附件:
1.2025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2025年度咸宁市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
3.诚信承诺书
4.关于××同志申报××职务任职资格的公示
5.公示推荐证明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装订目录
咸宁市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技术 咸宁市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附件1:2025年度咸宁市事业单位中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docx
附件2:2025年度咸宁市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docx